如果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存在缺陷,如何維權?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投放市場后,發現存在缺陷的, 其生產者、進口商應當停止生產、銷售,召回缺陷產品,并通知有關經營者、使用者停止銷售、使用。生產者、進口商未依法實施召回的,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召回。
《 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 》(簡稱《召回規定》)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召回規定》的實施,對進一步規范召回行為、強化召回管理、提升全社會質量治理水平具有重大意義。
什么是消費品?什么是缺陷?《召回規定》明確,消費品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的產品;缺陷是指因設計、制造、警示等原因,致使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消費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召回的措施都有哪些?生產者可通過修正或補充消費說明及警示標識、維修、更換零部件、換貨、退貨等方式,達到消除缺陷或降低、消除安全風險的目的。具體采用哪種措施來消除缺陷,將由生產者綜合考慮缺陷情況、配件準備情況、相關成本等因素自行選擇最合理的方式,生產者將對召回措施消除缺陷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