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駕駛航空器是否能夠與有人駕駛航空器融合飛行?如果可以,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以隔離飛行為主,兼顧融合飛行需求。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劃設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空域應當遵循統籌配置、安全高效原則,以隔離飛行為主,兼顧融合飛行需求,充分考慮飛行安全和公眾利益。
第二十二條 無人駕駛航空器通常應當與有人駕駛航空器隔離飛行。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批準,可以進行融合飛行:
(一)根據任務或者飛行課目需要,警察、海關、應急管理部門轄有的無人駕駛航空器與本部門、本單位使用的有人駕駛航空器在同一空域或者同一機場區域的飛行;(同屬于一個單位)
(二)取得 適航許可的大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飛行;
(三)取得 適航許可的中型無人駕駛航空器不超過真高300米的飛行;
(四) 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不超過真高300米的飛行;
(五) 輕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在適飛空域上方不超過真高300米的飛行。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進行融合飛行無需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批準:
(一) 微型、輕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在適飛空域內 (真高120米以下) 的飛行;
(二) 常規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作業飛行活動(最大飛行真高不超過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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