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在無人駕駛航空器應急處置方面有哪些職能?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涉及公安機關具體職責共15條,主要包括飛行活動管理、應急處置、反制管理、執法處罰等方面內容。在應急處置方面有以下三項職能:
(1)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以及縣級以上公安機關 應當制定有關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安全管理的應急預案,定期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2)對空中不明情況和無人駕駛航空器違規飛行,公安機關在條件有利時可以對低空目標 實施先期處置,并負責違規飛行無人駕駛航空器落地后的現場處置。有關軍事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單位按職責分工組織查證處置,民用航空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3)無人駕駛航空器違反飛行管理規定、擾亂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和 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技術防控、扣押有關物品、責令停止飛行、查封違法活動場所等緊急處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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