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帶貨風險含義
不斷完善的直播行業法律體系
隨著直播帶貨行業的風生水起,我國對于直播行業的管理規范也在不斷完善。
2020年1月23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發布了《關于加強網絡秀場直播和電商直播管理的通知》,從平臺、商家、主播、審核機制等方方面面對電商直播做出了一系列新要求。
2020年11月6日發布的《關于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也明確,應將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中不同主體(網絡平臺經營者、商品經營者、網絡主播)的不同活動分離開來,并根據主體及其行為性質選擇性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并且應當嚴格規范網絡直播營銷行為、廣告審查發布以及廣告代言。
2021年5月25日,網信辦、公安部、商務部等七部門聯合發布的《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正式實施。對從事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的直播經營者、直播營銷人員進行了規范與要求。
近期,商務部就《直播電商管理與服務規范》行業標準公開征求意見,明確了對直播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如虛假宣傳、摻雜摻假、以次充好、偽造產品產地、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假冒商標專利等)時的處罰規定。
面對不斷完善的直播行業的法律法規,有些帶貨主播的法律觀念淡薄,在直播活動中屢觸法律“紅線”,付出了慘痛的代價。結合直播帶貨模式、法律法規及司法判例,可以發現,參與“直播帶貨”主播的身份不同,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
中國e直播供應鏈金融13306003307 (V同)
一件代發共享云倉:主播減去了自己先采購囤貨的問題,可以無壓力的開播賣貨。主播只要選定生廠商的抖音小店產品鏈接或快手小店產品鏈接,在自己直播間上了鏈接就可以賣,賣完由廠家小店訂單結算,廠家網店直接收款;直播帶貨主播直接分傭金;MCN機構直接分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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