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進行飛行申請,公園、景區保安是否有權利阻止飛手進行航拍?
其實這涉及到了兩個不同的法律問題,飛行活動申請只是遵守了《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但是依據《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因此,很多公園、景區正是以此禁止游客使用無人機進行航拍。所以,我們在這類場所進行航拍時,不僅需要進行飛行申請,還需要了解公共場所對放飛無人機的具體規定并予以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