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哪些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無需申請?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組織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下列飛行活動,無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提出飛行活動申請:
(一)微型、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在適飛空域內的飛行活動;
(二)常規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作業飛行活動;
(三)警察、海關、應急管理部門轄有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在其駐地、地面(水面)訓練場、靶場等上方不超過真高120米的空域內的飛行活動;但是,需在計劃起飛1小時前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確認后方可起飛;
(四)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民用運輸機場管制地帶內執行巡檢、勘察、校驗等飛行任務;但是,需定期報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備案,并在計劃起飛1小時前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確認后方可起飛。
但是如果前款規定的飛行活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則應當提出飛行活動申請:
(1)通過通信基站或者互聯網進行無人駕駛航空器中繼飛行;
(2)運載危險品或者投放物品(常規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作業飛行活動除外);
(3)飛越集會人群上空;
(4)在移動的交通工具上操控無人駕駛航空器;
(5)實施分布式操作或者集群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