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計劃及空域使用申請上有哪些調整?
首先,《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在現行用空審批上進行了較大的調整,突出放管結合,減政放權,強化服務。
(1)簡化審批程序,將現行空域申請、飛行計劃申請合并為飛行活動申請,并將部分申請由審批調整為備案制,簡化飛行活動申請審批程序。比如,在固定空域內實施常態飛行活動的,可以提出長期飛行活動申請,經批準后實施,并應當在擬飛行前1日12時前將飛行計劃報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備案。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民用運輸機場管制地帶內執行巡檢、勘察、校驗等飛行任務需定期報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備案。
(2)明確 微型、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在適飛空域內飛行,常規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特定空域內作業飛行等4類飛行活動(除5類特殊情形外),無需提出飛行活動申請。(3)優化審批手段,由國家空中交通領導機構統籌建立無人駕駛航空器綜合監管服務平臺,對用戶而言實現注冊登記、資質核驗、信息共享、飛行活動申請等管理服務事項“一網通辦”“一窗辦理”。
其次,《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對飛行活動的審批時限、權限、緊急情況審批等進行了明確,要求需要審批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組織單位或個人應當在 擬飛行前1日12日時前提出申請;明確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在飛行管制分區的由負責該飛行管制分區的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批準;超出飛行管制分區在飛行管制區內飛行的,由負責該飛行管制區的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批準;超出飛行管制區飛行的,由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授權的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批準;明確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執行反恐維穩、搶險救災、醫療救護等緊急任務,應當在 計劃起飛前 30分鐘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提出飛行活動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