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如何實現對無人駕駛航空器進行分類管理?各類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的區別?
無人駕駛航空器類型很多,其性能、用途、運行風險等差異較大,在堅守安全底線的前提下,在監管上需要適度體現差異化,不宜“一刀切”。據此,《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按照分類管理思路, 根據重量、飛行高度、飛行速度等性能指標,將無人駕駛航空器分為微型、輕型、小型、中型、大型五個類別,在設計生產、操控人員要求、飛行空域劃設、飛行活動規范等方面,既明確了一體遵守的規則,又規定了差異化的監管要求,以更好地適應實際情況。
(1)嚴格航空器質量管理。規定 中型、大型機應當申請取得適航許可; 微型、輕型、小型機無需取得適航許可,但應當符合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并執行缺陷產品召回制度。
(2)明確操控人員要求。規定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機應當申請取得相應 操控員執照,操控微型、輕型機應當熟練掌握操作方法,無需取得操控員執照。
(3)規定運營合格證制度。明確使用微型以外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飛行活動的 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并進行運營安全評估,申請取得運營合格證。
(4)建立強制保險制度。規定從事經營性飛行活動以及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機從事非經營性活動,應當依法投保責任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