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部門有哪些?職責任務如何區分?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統一領導全國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工作,組織協調解決無人駕駛航
空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現階段,我國空管工作的最高領導機構為 中央空中交通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央空管委)。
國務院民用航空、公安、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全國無人駕駛航空器有關管理工作。(現階段, 國務院民用航空部門指的是中國民用航空局(簡稱:中國民航局或民航局,英文縮寫CAAC)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民用航空事業的由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歸交通運輸部管理。中國民用航空局位于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其前身為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在1987年以前曾承擔中國民航的運營職能。2008年3月,由國務院直屬機構改制為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同時更名為中國民用航空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人駕駛航空器有關管理工作。
各級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責任區內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工作。( 注意此處空中交通管理機構不同于前款所述的 “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 中國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簡稱民航局空管局 )是民航局管理全國空中交通服務、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航空氣象、航行情報的職能機構。中國民航空管系統現行行業管理體制為民航局空管局、地區空管局、空管分局(站)三級管理;運行組織形式基本是區域管制、進近管制、機場管制為主線的三級空中交通服務體系。)